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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借贷纠纷庭前调解收费吗,庭前调解是怎么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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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王成龙、通讯员刘辉)一起涉及上千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及借款合同纠纷,原本当事双方都互相起诉了对方,准备好打持久战,没想到法官锲而不舍地温情调解,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7月19日从蔡甸法院获悉,这起经济纠纷以庭前调解的方式,画上圆满句号。

陈某、刘某曾系武汉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12月,张某涛、张某桥兄弟俩与陈某、刘某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涛、张某桥受让陈某、刘某所持有的武汉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便于将武汉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地块用于建设桶装饮用水生产工厂,以及用于张某涛、张某桥持股的其他公司的扩大再生产,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150万元。

双方约定,出让方应确保将正在新建的一处厂房在2018年11月底前按时合规建好后交付受让方使用,并应确保受让方所需的另一处新厂房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具备建设条件许可。

2019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刘某同意向张某涛、张某桥出借6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年,张某涛、张某桥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余下借款按每年约定的还款数额归还。

此后,张某涛、张某桥共支付了550万元股权转让款,陈某、刘某于2019年1月转让了全部股权。《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涛、张某桥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了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之后未再还款。

后来,陈某、刘某未能办好新厂房的建设许可手续。张某涛、张某桥以此情况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投建桶装饮用水生产工厂和扩大再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于2021年11月以股权转让纠纷将陈某、刘某诉至法院,后来又撤诉。陈某、刘某认为张某涛、张某桥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以借款合同纠纷将张某涛、张某桥诉至法院。张某涛、张某桥见状,又于2022年4月以股权转让纠纷将陈某、刘某诉至法院。

蔡甸法院奓山法庭法官承办这两起案件后,经调查了解到,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的厂房建设许可手续问题,其手续无法办理的原因是因厂房地处高速防护绿化带控制范围,并非陈某、刘某主观故意。

如果按照一般办案程序,通过开庭审理,针对两起诉讼依法直接作出两份一审判决,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

为促进实质性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充分沟通,从处理案件的时效性、解决矛盾纠纷的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从拒绝相互见面,逐渐变为愿意到庭面对面协商。最终,庭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张某涛、张某桥在18个月内向陈某、刘某分期支付剩余借款480万元。付清款项后,陈某、刘某协助张某涛、张某桥解除抵押登记,双方因股权转让协议及借款合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再无其他争议,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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