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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深介绍:赣县借贷纠纷案件,欠款2000元都不还!信丰法院曝光9名失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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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刘小龙

性别:男

身份证:88****3017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松山苑小区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09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12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7637万元

姓名:刘承玉

性别:男

身份证:79****2117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长生村街口上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36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791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46.2047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观音

性别:男

身份证:89****5756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川风村段仔上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6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085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1.6000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依妹

性别:女

身份证:89****5764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川风村段仔上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6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085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1.6000万元及利息

姓名:王显文

性别:男

身份证:88****0315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竹子岭村大围里下组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386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217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6.5200万元及利息

姓名:廖崇锋

性别:男

身份证:80****5739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禾西村桥头围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692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8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9388万元

姓名:孙朝朋

性别:男

身份证:93****9216

住址: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和新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753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00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2294万元

姓名:黎章坚

性别:男

身份证:91****1617

住址:赣州市赣县区阳埠乡新联村樟脑小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863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811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316万元及利息

姓名:胡贤军

性别:男

身份证:85****0619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周坝村岭角下新屋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64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571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2000万元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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