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东频道公告
公告文书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签发人 黎碧云 联系电话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9842号
黄锦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镒锋与被告黄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锦洪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3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