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而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很多。当借款人借钱后拒不还钱时,很多出借人头痛的是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借款人有些已经离开原住所地,有些身份证上的地址在外省,距离很远,起诉的话,一是找不到人,二是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很高,非常痛苦。
其实,针对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殊的规定,可以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文就为您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管辖从大的类别上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意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级别管辖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定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第二部分 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
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对法院管辖进行改变的只有协议管辖,其他的管辖或由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在约定协议管辖的问题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改变级别管辖的法院
协议管辖只能约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可以约定二审或再审法院,更加不可以把本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可以把应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不影响地域管辖的效力。
二、不能改变专属管辖的法院
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发生的诉讼,只能遵守法律的专门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三、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协议管辖的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侵权行为等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四、协议管辖条款必须是书面的
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存在于主合同中,也可以单独书写,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五、管辖地的选择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
协议管辖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则协议无效。
六、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就属于不明确,约定无效。
七、协议管辖优先适用
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优先适用,相关法院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八、同时约定仲裁和起诉两种管辖法院的,仲裁协议无效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原则,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九、可以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
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认为管辖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的,协议无效。但最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协议管辖条款就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的应对策略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在合同设计时,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有利的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借贷合同可以约定协议管辖条款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二、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之一,除了一般的地域管辖外,可以通过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正确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民间借贷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有可变性,即:接受货币一方既可能是借款人,也可能是出借人。借贷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未收到出借人的资金,其要求出借人给付货币时,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给付货币后,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时,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通俗一点说,收钱人就是属于接受货币一方。
其实,该规定不仅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等存在货币给付的合同纠纷。
五、规范表述协议管辖的条款
为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管辖协议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管辖条款的表述。常见的表述方式有:
1、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发生纠纷由起诉地法院管辖;
3、如发生纠纷,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一种表述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争议,但若双方都起诉时,则存在管辖权的争议。第二种表述方式与第一种类似,只是作了文字上的调整。第三种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
为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法院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一般不支持,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避免该项损失不被支持,最好在违约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中加以明确。
总结:
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在没有管辖协议条款时,起诉方要充分利用好“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通过微信借条方式借款的,必须要注意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完整地保存好聊天记录,同时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和维权费用的承担等条款,争取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