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一般归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所有,但如果是属于专属管辖的,则优先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即:专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一般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一、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一审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对账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是无效的。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于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基本不存在管辖争议。
2、如果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的接收货币不等于诉讼请求的接收货币,而是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是接收货物的一方,因为质量问题要求赔偿,那并不属于接收货币。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