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约定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就管辖权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第二,可以称之为【法定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两者其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不知道借款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主张权利就会遇到困难,此时应该如何解决呢?①如果知道合同履行地或者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②如果既不知道合同履行地又不知道被告住所地,此时怎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换句话说,出借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