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申请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南昌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控股、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名下1.1亿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事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9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了南昌法院2020年3月2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赣01民初442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
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
原告雪松信托与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雪松国际与被告新大洲控股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2、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雪松国际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4174910.33元,2019年6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补充合同》《信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约定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与本判决第二项及各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067350元三者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告出借本金10000万元为基数,自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上限24%计算);
4、被告新大洲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支付律师费18万元;
5、被告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控股追偿;
6、驳回雪松国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93575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陈阳友、刘瑞毅、恒阳牛业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讨论后续安排, 鉴于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的《支持函》,有关详情见本公司3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大连和升向本公司提供增信及借款支持〈支持函〉的公告》,公司将邀请大连和升参与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包括且不限于协商解决办法,决定是否上诉或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等事项。如果公司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四、备查文件
1、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刘兰初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