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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新闻解读:经侦民间借贷纠纷吗,保险理财能保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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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章丽珍

去年8月,杭州的王女士(化名)把自己开在广西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理财账号交给了宁波的一家投资公司操作。双方签订了“保底条款”,原本奔着赚钱去的,不料对方操作到今年8月,账户里的钱亏了近一半,王女士因此将宁波的这家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当初约定的“保底条款”承担亏损。

据了解,海曙法院民二庭今年受理了好几起关于“保底条款”的民间理财纠纷,焦点都在“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上。法官说,这段时间股市行情不错,好多股民又一头扎进股海翻腾,这些案例值得大家看看。

操作1年账户“缩水”近半

王女士今年79岁,住在杭州,她的儿子儿媳住在宁波。

2014年~2015年文交所市场行情不错,于是王女士在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开了一个账号,打算入市。但她对艺术品投资市场不熟悉,为了保障收益,2015年8月王女士跟宁波江东的一家艺术品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交易账号委托交易协议书》,约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到2016年8月1日,将自己名下的艺术品产权交易账号交给投资公司操作。

王女士账号里原有资金22万余元,双方约定,到委托交易结束,如果她账户里的钱少于24万余元,就视为她亏损,亏损金额由投资公司补偿;如果超过24万余元,则视为盈利,盈利部分双方三七开,她占三成。

双方本是奔着赚钱去的,不料到今年8月1日协议终止,投资公司不仅没有帮她赚到钱,反而将她账户里的钱亏得只剩下了12万余元,“缩水”将近一半。

事后,王女士找投资公司协商,对于亏损,对方并不否认,但就是不肯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亏损金额补偿给她。王女士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

类似的案件有好几起

因为“保底条款”的效力而起诉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今年海曙法院受理了好几起。除了像王女士这样委托投资艺术品交易的,还有委托投资A股、信托产品的。

海曙法院的法官称,涉诉的“保底条款”大致可以分成3类: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其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这类委托理财纠纷有共同的特点,比如,委托都是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投资公司之间进行的,并非发生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引发争议的都是“保底条款”,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上;受托人抗辩的理由也比较相似,都认为“保底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市场规律,应当无效。

“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多年前,“保底条款”常见于券商和客户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当时不少券商将“保底条款”作为吸引客户的一个手段。一个著名的案例是,2008年震惊全国的天一证券倒闭案,券商通过“保本付息”的理财合同,非法吸收了38亿元的公众存款。

对券商和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的“保底条款”,《证券法》有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实践中,法院都以该条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这条只是针对证券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对于个人间签订的民间“保底条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也比较多。

近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投资公司的代理人称,协议书中约定的补亏条款属于“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且违背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应属无效。

对此,海曙法院认为,“保底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彼此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正是基于其具有理财的经验和优势,才能接受王女士委托进行理财,相比之下,作为将自己的资产交付受托人处理的王女士,在资源和信息上更处于弱势,故该“保底条款”并未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双方设定“保底条款”,是正常商业风险投资承担的结果,市场投资会有高额利润,原、被告双方针对盈利,约定比例分成,而针对亏损,投资公司却主张“保底条款”违背市场规律,是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依托在投资盈亏上,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因此对投资公司的抗辩,法庭不予采信。

至于王女士要求投资公司按照约定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账户原资产按年利率12%计收利息后得出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海曙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补偿王女士的损失12万余元。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陶琪姜

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