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铿锵律师事务所的吴学益律师。今天咱们继续讨论法院管辖权里边的地域管辖问题。这里也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都是涉及的不动产的,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有专门法院管辖的,比如港口铁路航空。今天咱们着重谈一下一般地域管辖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最常见的原告被告原则,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个人,你的户籍地或者是离开户籍地在别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就叫经常居住地。如果你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一般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以你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如果你的主要经营场所无法确定,就像这个组织或者法人的登记地或者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情况,向原告的注册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明明规定的分为四点。
第一点,你的诉求是以货币为主要要求的,这些案件比如说民间借贷欠款。
第二点,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离婚了,他的户籍地一年以上的,原告要求离婚的,可以在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三点,要求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老人小孩或者其他的弱势群体,这样也可以在原告的注册地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四点,如果被告被积压了,在别的地方比如服刑,连续一年以上的,原告也可以在其户籍地进行起诉。
第三点,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这个人民法院起诉。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签订的双方或者多方可以进行管辖权问题进行约定。当然这个约定必须得跟合同有关,你比如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是主要货物所在地,这些法院都可以管辖。
约定管辖以后,如果要是再向其他法院进行起诉,其他法院就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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