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3732号
戴美芳:
本院受理原告朱庆宁诉被告姚解通、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姚解通偿还原告朱庆宁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戴美芳对被告姚解通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姚解通、戴美芳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