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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借贷纠纷湖南,长沙新力铂园业主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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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雷某某看中了长沙开福区君悦新天地项目的一套房。当天,他与君悦公司签订了一份《君悦新天地认购书》,先支付首付款31万元,其余价款再向银行借款支付。

认购书签订后,雷某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购房款26万元,合计31万元。但首付款交完之后,他却近两年未接到君悦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于是,雷某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占用的购房款和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8月13日,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事件:两年未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9年5月10日,雷某某与君悦公司签订了《君悦新天地认购书》,按照《认购书》的约定,雷某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购房款26万元,合计31万元。

《认购书》上写明,“认购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的签约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但直到2021年5月10日,君悦公司工作人员才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他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时间与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整整相隔两年。

判决书显示,雷某某称《认购书》事实上没有约定明确的应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期限,《认购书》签订后,他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君悦公司在两年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通知签约。

一审法院另查明,君悦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取得开福区江天路268号君悦新天地商业中心3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件号:长住建委售许字(2018)第0296号),商品房层数为22层;2020年11月20日,君悦公司取得君悦新天地商业中心3栋的商品房变更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对批准预售建筑面积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商业预售面积。

法院:《认购书》解除,退回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雷某某与君悦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君悦新天地认购书》应系为将来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提前签订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即负有履行预约所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缔约义务,只要本约未订立,就是预约合同没有履行。预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雷某某作为购房人,在签订《君悦新天地认购书》后,已支付总房款一半的首付款,其履约承担较高,而君悦公司在收到房款,超过一年多时间不履行通知签约义务,双方履约情况相较,权利义务履行情况明显不对等;其次,君悦公司在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也未及时通知雷胜利签订本约合同,故二审法院认为君悦公司抗辩称签订本约合同为在其通知后三日之内、没有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君悦公司在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迟迟不与雷某某签订本约合同,应认定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雷某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君悦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才通知雷胜利签订本约合同,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构成违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雷某某要求君悦公司承担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雷某某与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君悦新天地认购书》于2021年1月12日解除;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雷某某已交付的购房首付款31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潇湘晨报记者罗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