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双方分别异地起诉时应根据先起诉一方所在地和级别管辖要求确定管辖法院——丹东康复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
作者:马悦
裁判要旨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在双方分别向两个不同地区的法院起诉时,应根据先起诉一方所在地域确定管辖法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要求。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宜春中院(2016)赣09民初218号
二审:江西高院(2017)赣民辖终44号
要旨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约定管辖的适用问题。约定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一般情况下从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已明确,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约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不易产生争议,但是本案特殊在于双方约定了“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争夺原告资格,双方均向各自所在地提起了诉讼,并引发了管辖争议。二审法院关于先确定原告所在地,再适用级别管辖规定的观点,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