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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无合同的借贷纠纷管辖权,无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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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任何案件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民间借贷司法实务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注重对借贷本身的要素进行约定而忽视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那么发生纠纷后如何来确定管辖法院呢?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民间借贷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一)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例如,"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法院就根据约定这么定了,也谈不上原告如何选择的问题,原告只能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现实生活中,借贷产生之时往往是"你好我好",一般不会想着将来会打官司,故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选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就至关重要。

(二)无约定从法定

当双方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很清楚,就是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住所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是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在欠钱不还的索债案件中,债权人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即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刘某良(住山东省高青县)与陈某(住湖南省湘乡市)原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任职于山东省滨州市一家企业。同事期间,陈某多次向刘某良借款共计84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二人陆续离职。刘某良多次催要案涉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那么,刘某良是否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情况分析

一、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有约定从约定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该约定亦不可任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法定管辖的情形——没有约定从法定

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一)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

1、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对几个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提起诉讼的。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此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何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那么,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释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