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李某和被告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至12月,宋某因日常生活周转所需,陆续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鉴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李某便通过支付宝等渠道向宋某转账合计人民币39990元。之后,李某因急需用钱多次要求宋某还款,但其一直拖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起异议,其认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他一直在重庆市江北区居住,所以江北区是他的生活经常居住地。宋某认为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
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被告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