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者虽未约定但事后达成了补充协议,确定了履行地,那么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通常是指贷款方或出借人,因此,这类案件通常由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地点的人民法院,那么这个约定优先适用,由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法院管辖原则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点,但这一选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