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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其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4、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限制,公告期为3个月。
7、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件满2年(如果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再生还的期限为0年)。注意,和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申请无效。利害关系人由亲到疏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
8、监护的设置可设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机构监护。
9、法人的法律特征:
①依法成立;②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法人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
③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④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⑤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1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13、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14、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15、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6、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17、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18、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0、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2、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2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4、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6、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来到法定婚龄的;
④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9、夫妻共有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0、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1、夫或妻一方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6、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7、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8、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9、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侵权纠纷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0、专属地域管辖
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3、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为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44、时效期间的计算:
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5、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6、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程序即正式开始。
47、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但简易程序不是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
4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
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49、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50、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