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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借贷纠纷管辖法,民间借贷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阅读: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标准:

若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上款规定对该协议效力作出审查。

若涉案管辖协议或条款选择的人民法院与该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则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争议的管辖法院。

下期预告: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