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答辩及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 ,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公民身份号码:4101 2,手机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张 三 诉郭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7日,申请人收到了贵院的举证通知书,该举证通知书并未明确举证期限,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显然本案的举证期限应为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23日,即:申请人郭 在2021年9月23日前均依法享有举证的权利,在2021年9月23日前不应当开庭审理,而贵院却定于2021年9月18日开庭审理,显然被告的举证期限过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且申请人需调取有关证据,故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15天的举证、答辩期,请予以准许。
此致
三山市大大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