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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东城民事借贷纠纷流程,经济犯罪办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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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新规)正式实施,此次新规是对200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旧规)的重大修订,对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有较大影响。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出严峻态势。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断爆发,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日益增大,这些经济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们的合法权益,旧规渐渐难以适应新型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5年起启动新规的修订工作,历时近3年最终完成。

旧规由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规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新规相对于旧规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新规共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此次修订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由于新规对案件的管辖做了大幅度新增和修订,因此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也随之发生变化。2017年5月15日“全国经侦宣传日”,本公众号曾发布《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点击查看),阅读量达到6万多,受到相关专业及有需要人士的好评,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结合新规以及各方专家释义,我们对《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也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敬请指正。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经济犯罪案件案件逐年递增,经济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从商贸、证券、金融向医药、旅游、文化等多领域拓展,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涉及人员也在不断地增多,从e租宝到钱宝网,涉案金额动辄达到几十亿上百亿,涉及人员数以万计,而这些投资人大多都是普通老百姓。可以说,经济犯罪活动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出门打车,可能遭遇黑司机使用假币找零(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这一情况逐年下降);我们去商场购物,可能被人盗刷信用卡;我们去酒店消费,可能拿回的是假发票;我们买个新手机,可能是个高仿的冒牌货;我们把家里的积蓄拿去投资,可能落进了集资诈骗的圈套;我们开公司和别人做生意,可能遭遇合同诈骗血本无归……遇到这些问题,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报案,那么该如何报案?流程如何?由于经济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流程比其他刑事案件相对复杂。下面,我们以牛雨为例,结合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给大家介绍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我叫牛雨,是个民营企业家,这些年国家政策好,我生意越做越大,随之而来的麻烦事也越来越多,比如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有涉及我公司的,也有涉及我个人的,还有涉及我家人的,我也请了律师去处理这些事,但律师经常说经济案件报案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很复杂,我心急火燎的时候,他们却在慢慢吞吞的整理材料,我虽然是个老板,但骨子里是个爱学习的人,所以很想搞明白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流程。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

案件种类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目前,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89种案件,常见的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89种案件的名称以及在刑法中的位置

0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47.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49.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8.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59.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3.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

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之所以称之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目前所管辖的案件,是因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规则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之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管辖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规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本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条,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其接受商业贿赂在广州,而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则深圳、广州、佛山三地的经侦部门均有权管辖,此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避免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3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不能越级,只能逐级。这为公安机关统筹规划、集中优势兵力打击犯罪、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依据。当然,下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下级处理。此条规定应注意“上级”和“上一级”的区别。

4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近十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爆发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单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二条,为新增规定。主要强调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同时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此条规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导一主多辅办案机制;三是几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并案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因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个犯罪地报案,公安机关首先应受理。

6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主要解决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提前与同级的检察院和法院通报和协商,因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其中第三款,“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这里的“公安机关”理解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通报。

分工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这里我们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际,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四地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实行了三级管辖(此节内容所提管辖与新规中条款所提管辖的概念略有区别主要是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说到三级管辖,这里在给大家普及个常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总队(或局);市一级的称为经侦支队(或局);区、县一级的称为经侦大队;然后就是派出所。经常有骗子冒充公安人员,自称是市局经侦大队的,或者是市局经侦科的,这种骗子相当可恶,非常不专业,连最起码的“骗子职业操守”都没有。例外情况:北京市称为总队,东城、西城称为支队,但其他区称为大队。

广 州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经侦支队),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分别对本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涉及食品、药品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按照《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管辖分工暂行规定》执行。涉及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增城、从化森林分局按各自管辖权限办理。

市局经侦支队负责组织、统筹和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辖内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分局经侦部门统筹所属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本规定侦办所属辖区内发生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水上、白云山、地铁分局,广州港公安局负责侦办本辖区内的全部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受理广州市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各区分局经侦部门受理同级行政、司法机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根据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由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二、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假币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伪造货币案;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5.持有、使用假币案;

6.变造货币案。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卡犯罪案件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伪造信用卡类);

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4.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除外)。

四、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均不受涉案金额限制)

二、除市局经侦部门负责侦查以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因侦查需要,全市各区分局经侦部门负责侦办市局经侦支队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可以提请由市局经侦支队管辖。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在区分局经侦部门的指导下,办理所属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的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传销类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部分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类和拾获他人银行卡使用类)。

各级经侦部门在情报导侦或侦查扩线中发现的在所属辖区内涉及假币、假发票、制假售假类案件,不受金额限制由各侦办单位自行办理。

深 圳

实行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分局经侦大队(包括未设经侦大队的分局刑警大队,下同)和派出所三级办理,各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分别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侦查。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违法运用资金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二、涉案金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种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三、市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2.跨境、跨国犯罪案件;

3.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办理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除只能由经侦支队办理的27种案件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二、涉案金额为不满600万元人民币的3种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区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五、外国人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持有、使用假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经营案;职务侵占案(主体限定为一般工作人员,涉案金额不满30万元)

珠 海

经侦支队统筹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分局经侦(刑警)大队统筹所属分局辖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按规定侦办所属分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按规定侦办本所辖区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公安部规定的14种由地(市)级以上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

资助恐怖活动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妨害清算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三、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六、协助办理横琴分局辖区发生的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二、25种不受涉案金额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一、不受涉案金额限制7种案件

持有、使用假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变造货币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二、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涉案金额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三种案件

1.不涉及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之间的合同诈骗案

2.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职务侵占案

3.不涉及公司股东之间挪用资金案

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佛 山

经侦支队统筹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侦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各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统筹辖区内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并按规定侦办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侦办本所辖区内经济犯罪案件。市、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加强对派出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和检查。

市局经侦支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涉及以下类型案件

1.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特别重大案件。

二、涉及以下人员案件

1.外国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2.港、澳、台人员涉嫌特别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全市辖区发生的其他特别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经审核后视案件情节可交由各分局(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五、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以及经侦支队认为有必要管辖的其他案件

分局经侦大队管辖案件范围

一、辖区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

派出所管辖案件范围

派出所具备办理经济案件基础并一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辖区发生经济犯罪案件;原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派出所,可以且不限于管辖以下经济犯罪案件:

一、 31 种不受限制的案件

走私假币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劣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 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信用卡诈骗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

二、案情简单,关系明晰的下列案件

1.合同诈骗案

2.职务侵占案

3.挪用资金案

4.票据诈骗案

再次提示 注意注意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四报案材料

管辖我基本弄明白了,就是根据自己案件的情况,对号入座,归哪一级部门管,我就去哪一级部门报案。那去报案时究竟该怎么报呢?我是去和警察口头讲清楚情况就行了呢,还是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呢?

报案要提供必要的报案材料,主要是书面材料。

特别注意报案的前提是: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报案时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报案的,请提供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单位报案的,请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信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或案件直接当事人。

二、报案材料

请写明控告案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和涉案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案材料须有单位的印章和报案人的签名。

三、基本证据材料

在控告经济犯罪时,报案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件由本公司(本人)提供,与原件相同”,注明提供的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其他情况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及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将有该机关的受理或处理意见提交经侦部门,并在报案时说明。

……以上就是报案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常见的几类案件所需证据材料

大前年我公司采购时被人合同诈骗骗了几千万,前年公司会计又挪用资金几千万,去年我们又被其他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几千万,今年我老婆又被集资诈骗骗走几千万…不过好在我公司“吖里吗吗”的股票在纳斯达克上市了,这点损失我还能承受,只是我周围的朋友所经历的经济犯罪也差不多都是这几类,能不能介绍一下这几个罪名报案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在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罪中,有十类犯罪最常见,下面是这十类案件报案所需证据材料。

(一)合同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等资料;

2.涉案合同的原件或者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的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仓单、提货单、运输凭证、银行票据、收据等资料。

4.能够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被控告人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构成等资料;

3.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

4.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

5.能够证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

1.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2.控告人对上述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证明材料;

3.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证明材料;

4. 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材料。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

1.报案人(公司)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材料;

2.被控告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的材料;

3.被控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直接责任人身份情况;

4.银行交易明细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5.现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6.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它资料。

(五)信用卡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被控告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被控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六)贷款诈骗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

2.控告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被控告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被控告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3.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4.被控告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5.尽可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八)假冒注册商标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3.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5.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6.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九)保险诈骗案

1.被控告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索赔申请材料;

4.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5.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6.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任职证明等身份资料;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4.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材料举例

上面的讲解,让我茅塞顿开。我还有个小小的请求,这些年我做生意,经历最多的是合同诈骗,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如何书写?

合同诈骗在经济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下面专门讲解一下合同诈骗报案书的书写。

合同诈骗案报案书

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单位报案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护照、所在单位及职务、所有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电子邮箱等);被举报为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事项:XX人(XX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事实经过:客观描述与被举报人或单位接触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于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骗取举报人(举报单位)货款(财物)XX元(价值XX元)。

2、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认识或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及要投资的业务的?交往熟知或考察了解的情况怎样?你是依据什么进行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的?

3、你对合作、投资或借款业务的了解情况?合作、供货、投资或借款业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对于网上的投资理财业务,是如何办理开户和进行交易操作?

4、何时与被举报人或单位开始有业务往来?业务往来是如何约定的?是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有无相关书面凭证?

5、双方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6、先后做了多长时间业务?总共涉及多少金额?

7、业务往来的前后经过情况?

8、供货或支付资金情况?

9、收到货款或返还资金情况?

10、目前还欠多少货款或本金情况?

11、对于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支付给借款方的总金额?

12、什么时间依据什么发现被骗?发现被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13、发现被骗后调查了哪些情况?收集到什么证据?

14、有无到其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他公安机关是怎公处理的?

15、有无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或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何?

16、结尾部分:综合上述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