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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新闻发布:借贷纠纷拖延诉讼请求,滥提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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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为了拖延诉讼逃避还款

耍小聪明

等到答辩期最后一天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

有权不能任性

最终被罚款10000元

实在是枉费心机弄巧成拙

2019年8月30日

北京市丰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小明(化名)诉被告老王(化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答辩期的最后一天

被告老王以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均在天门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及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居住证明予以佐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

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

将该案移送至天门法院审理

2020年4月21日

天门法院受理此案

5月19日

被告老王再次在答辩期的最后一天

提出管辖权异议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为由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并提交了其于

2019年5月30日

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的

《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用于佐证

天门法院认为

被告老王先后以自相矛盾的证据

提出管辖权异议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

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

法院决定对老王罚款10000元

法官释疑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

管辖权异议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低廉、条件宽松,使得这项权利屡屡被滥用,成了被告拖延诉讼的“武器”,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质效。

因此,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惩戒。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善意提醒当事人诚信参与民事诉讼,呼吁各法律职业共同体合理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