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民间借贷司法实务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注重对借贷本身的要素进行约定而忽视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那么,发生纠纷后如何来确定管辖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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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良(住山东省高青县)与陈某(住湖南省湘乡市)原系同事关系,二人均任职于山东省滨州市一家企业。同事期间,陈某多次向刘某良借款共计84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后二人陆续离职。刘某良多次催要案涉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那么,刘某良是否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呢?
情况分析
一、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有约定从约定
如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该约定亦不可任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的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法定管辖的情形——没有约定从法定
如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纠纷,故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一)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
1、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对几个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提起诉讼的。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此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何理解和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关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也作出相似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那么,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一案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释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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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良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对远在湖南的陈某提起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交往的频繁,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出借人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种管辖选择,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然而,在这种管辖方式下,由于许多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民居住地不在受诉法院本地,因而由原告所在法院管辖的方式,会给受诉法院带来在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等方面的麻烦和诸多不便,这无疑增大了诉讼司法成本。如此,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先进,网络也更加快捷,互联网云法庭已普及运用,相比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会更利于后期案件的送达和执行。那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关于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通过本案例的相关分析,相信大家有所了解,请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适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