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集团与被告王某、朱某,第三人某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根据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第十二条约定,“该协议项下争议由第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向案件管辖法院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福田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遂公告送达诉讼相关材料。
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王某向福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王某
第三人某银行深圳分行是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本案管辖地应为该银行总部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此外,某银行深圳分行最新的住所地不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该银行的注册地址于2018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福田区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
综上,本案应该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张威立即组织法庭调查。
经过调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在签署《委托贷款单项协议》时,第三人某银行深圳分行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福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张威法官多次向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师阐明理由,列举法律依据,告知其不能恶意拖延诉讼,妨碍诉讼秩序,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但被告王某仍坚持异议申请,其行为已构成拖延诉讼。
随后,福田法院向被告王某送达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被告王某未就此上诉。
法庭调查后,本案需重新拟定开庭时间,因本案另一被告朱某仍下落不明,二次公告送达后,本案拖延了两个月之久于近期方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王某对其借款事实均予以确认。
福田法院认为,在案件事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被告王某违反诚信诉讼原则,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处以罚款。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王某罚款2万元。
被告王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罚款,未再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审判中,以拖延案件审理期限为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福田法院此次处罚,不仅对其他试图滥用诉权者敲响了警钟,也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长效制裁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