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资深发布:亳州民间借贷纠纷,亳州宋效才

阅读: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75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宋裴

性别男

年龄44

身份证号********0614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木兰路福人名都2幢401室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宋裴、陈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罚息116288.36元,合计3116288.36元;2017年10月24日以后的罚息按月利率8.7‰计算至偿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赵伟娜对被告宋裴、陈爱华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伟娜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被告赵伟娜所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第301铺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3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3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要求被告宋裴、陈爱华偿还复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负担20元,被告宋裴、陈爱华、赵伟娜负担3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额0.00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