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4月2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克福等3人涉恶犯罪案、朱克伍等6人涉恶犯罪案作出二审裁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周伟等9人涉恶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18名恶势力犯集团成员分别领刑。
此前,凤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朱克福、朱某传、朱某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克福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传、朱某盼均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万元的刑罚;在朱克伍、李某等6人涉恶案中,凤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朱克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5名同案人员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和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朱克福、朱某传、朱某盼,朱克伍、李某分别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朱克福为独揽承建淮南市毛集综合发展实验区文商城二期工程,伙同上诉人朱某传先后唆使朱某双等人多次阻挠刘波、张劲承建的文商城二期(B区)建筑工地的正常施工,后又唆使朱某传、朱某盼及李某数次阻挠建筑工地正常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刘某、张某遭受经济损失,被迫退出该工程的承建。最终,朱克福独揽该工程。在此过程中,朱克伍、李某等人受朱克福指使,为了达到抢占工程的目的,多次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淮南中院认为,朱克福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多次纠集他人采取寻衅滋事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朱克福为首的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朱克福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朱某传、朱某盼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系主犯。朱克伍、李某伙同朱某双等人,受朱克福指使,多次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系从犯。凤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通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以来,世行贷款安徽淮南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九孔路、万向路、沿山路环境修复工程施工单位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在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开工建设,被告人周伟、李德兵等人作为当地村民,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该村五个村民小组名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揽工程,逐步形成了以周伟、李德兵为首要分子,陈某、周某红、周某义、陈某宇、徐某军、承某中、周某顺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十余万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纠集多人以围堵工地、阻止工程机械作业等方式阻碍施工,并对施工方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施工方答应给其高价承揽土方工程、箱涵工程、水稳工程等;为强揽工程以政府征地赔偿款未解决为由,多次纠集多名村民采取围堵施工机械、言语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阻碍施工,经民警及政府相关人员多次出面协调、制止但拒不改正,致使工地被迫停工一个月,并给施工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在中阳公司施工方项目部与工作人员黄某发生言语冲突并对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受伤住院。大通区法院认为,周伟、李德兵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五个村民小组的名义,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周伟、李德兵系首要分子。据此,大通区法院以周伟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李德兵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陈某、周某红、周某义、陈某宇、周某顺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及相应财产刑。
(李旭东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