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黄伟 通讯员 慕煊)为了拖延诉讼时限,平阳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向平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该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平阳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7年12月,林某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某购买该公司的一间商品房,并支付50万元定金。2018年5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款462.8万元,房地产公司需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给林某,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逾期按日向林某支付房价款0.01%的违约金。当日,林某即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价款。
但直到2019年8月26日,林某才领到房屋权属证书等。之后他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后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因此,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1.6万元。
法院受理后,房地产公司以住所地已变更至杭州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办法官在查阅档案后发现,自2016年起,该公司在平阳法院共有700余起诉讼案件,均涉及其在平阳本地开发的楼盘项目。其中,由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中,递交的材料均写明公司住所地为平阳县,且其对所涉其他案件均应诉答辩,仅对该案及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官认为,房地产公司的目的在于恶意拖延诉讼时限,其行为属于滥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审判活动正常开展,遂作出对房地产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房地产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温州中院提出复议,后温州中院予以维持。
“事实上,即使房地产公司将住所地变更至杭州市,平阳法院也可以因为合同履行地在平阳,对本案有管辖权。”经办法官说道。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有些当事人恶意却利用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也是提醒当事人诚实、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