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昆山某精密机械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罚,该公司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苏州中院维持了处罚决定,予以罚款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
据了解,昆山某精密机械公司注册地为昆山,2019年初开始,昆山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该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及加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总数近10起,原告也均为昆山当地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某精密机械公司屡次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均是双方口头约定,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昆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精密机械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请求,遂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但该公司仍全数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也先后被苏州中院驳回,但整个诉讼程序也因此更加耗时耗力。
“某精密机械公司所涉案件双方均为昆山本土公司,昆山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任何争议,但其毫无根据地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主观上属于恶意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法庭调查,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故意实施迟延诉讼的行为。在当下法院案件量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协助法院高效进行诉讼,而不是故意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等原因,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也是提醒当事人诚实、理性、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